联系我们 新公法则的税收问题(15)债资比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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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法则》第48条法例对鼓吹进行非货币性金钱出资的关系现实作出了明确的法例,对鼓吹不错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金钱,加多了股权和债权两项现实。
鼓吹用债权出资,罢了债转股,不错减少企业的债务使命,但不论算作出资鼓吹也好,已经算作方针公司也罢,齐应当洽商到税法对债资比的限定性法例,把方针公司的债资比例限定在税法允许的边界内,以侧目税收风险。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对于企业关联方利息开销税前扣除模范相关税收战略问题的见告》 财税[2008]121号,企业秉承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开销,不逾越法例比例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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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对于非金融企业秉承债权投资,债权金额不逾越股权金额两倍的借款利息开销,不错在税前扣除。
举例:某信息公司注册本钱是50万,同期向鼓吹借款200万,那么其中借款100万所支付的利息不错在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其余100万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弗成在所得税前扣除。
要是鼓吹将200万借款中的50万的借款转为股权,那么其余150万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沿路不错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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